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 卢荻
为治疗高血压,玉林男子赵某到诊所进行穴位埋线治疗,因回家后身体不适被送往医院抢救,几天后不幸身亡。家属认为诊所的诊疗行为有重大过错,将其起诉至法院,要求赔偿120万余元。
在诊所治疗后出现不适
(资料图片仅供参考)
年逾五旬的赵某患有高血压、糖尿病等疾病。2021年9月20日上午10时许,他和妻子来到玉林市玉州区茂林村卫生所一明诊所,询问通过穴位埋线治疗高血压是否有风险。
得知没有风险后,赵某决定进行治疗,并支付了治疗费500元。治疗结束后,赵某回家休息,上午11时20分出现恶心、呕吐、神志不清等情况。
当天中午,赵某被送到玉林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,入院诊断为左侧椎动脉狭窄、大面积脑梗死、呼吸衰竭等13种病情。
医生进行抢救治疗后,赵某病情预后差,9月23日其家人商量后要求自动出院。次日,赵某身亡。他住院期间,医疗费共12.8万余元。
家属起诉索赔120万余元
经赵某家属举报,玉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21年12月14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,认定诊所在9月19日至20日超出规定的执业范围,为赵某等5名病人开展穴位埋线治疗。诊所医生的行为违反了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,予以警告行政处罚。
同年9月28日,赵某家属委托广西正廉司法鉴定中心,对赵某死亡的原因进行鉴定。鉴定意见为,赵某罹患严重高血压、冠心病、糖尿病,终因椎动脉、基底动脉系栓塞引起多发性脑梗而死亡。
2022年9月,赵某家人以诊所的诊疗行为存在重大过错为由,向玉林市玉州区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赔偿120万余元。
庭审中,诊所代理律师辩称,诊所的诊疗行为并无过错。赵某生前有高血压、糖尿病等严重的基础病,稍有劳累就会发作。事发当天,赵某因劳累正好发病,并非诊所治疗所致。
诊所不服判决提起上诉
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,
诊所的诊疗行为违反行政法规,按照民法典相关规定,应推定诊所存在过错,因此要承担赔偿责任。
鉴于赵某本身患有多种疾病,且死亡原因是患严重高血压、冠心病、糖尿病等引起多发性脑梗。今年2月,法院作出一审判决,由诊所承担60%赔偿责任,即赔偿赵某家人医疗费、死亡赔偿金等66万多元。
诊所不服判决,上诉至玉林市中级法院。5月30日,二审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。
庭审中,诊所申请司法鉴定,要求鉴定诊所的治疗与赵某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,并申请追加玉林市第一人民医院为被告。
庭审结束后,法院未当庭宣判。